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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试用期 劳动纠纷案例

企业有时出于某种目的想将员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那这样操作有没有问题,会不会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呢?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案例详情

刘子悦(化名)于2017年3月6日入职某咨询公司,担任咨询顾问一职。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双方还约定刘子悦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7000元。

2017年4月5日,刘子悦收到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评定表》,在“部门负责人意见”一栏记载着“建议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刘子悦找到部门主管讨要说法时,主管认为刘子悦签的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了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可以设为两个月,因此公司决定需要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

刘子悦当时就表示反对。经过与主管还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之后,刘子悦仍然不同意延长适应期。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刘子悦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办理离职及结算手续。

之后,刘子悦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委的审理过程之中,公司作如下解释:根据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试用期满前15天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评定。评定流程由人力资源部发起,试用期员工的主管进行评定并填写《试用期转正评定表》,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的意见通知试用期员工转正或者延长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员工不同意延长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评定过程不需要员工本人参与。

刘子悦认为咨询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其系按照评定流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的裁决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是指其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的期限。该案中,刘子悦与公司明确约定试用期至2017年4月5日,超过该期限,刘子悦就不再属于试用期员工。

咨询公司以刘子悦不同意延长试用期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明显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仲裁委认定咨询公司应向刘子悦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法律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法定最高限没有达到,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补足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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