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加班工资 劳动纠纷案例
有一些企业总喜欢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搞各种活动,比如周六安排什么培训、团建、开会之类。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样属于加班吗?企业要不要支付加班费?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徐景(化名)于2016年8月1入职某电子科技公司,担任物流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景从事管理方面工作,月工资4500元,每周六为公司统一安排的培训、学习日。
徐景在其签收的《公司考勤制度》中也写入了“管理人员每周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培训日。”
徐景在工作期间,公司均安排了她和其余的管理人员每周六进行培训,并有专人负责培训的考勤管理和对培训情况的检查。
2018年7月31日,徐景以“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公司批准之后,徐景离职。
2018年9月10日,徐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要求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000元;
2、要求电子科技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9724.13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电子科技公司向徐景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周六加班工资39724.13元。徐景与公司均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徐景出示了公司每个周六培训的考勤签到表以及培训内容资料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关于原告徐景要求被告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系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徐景要求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周六参加培训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周六为培训日,原告徐景属于管理人员,适用该规定。但是,因培训系公司为提高员工专业能力,更好的为公司创造价值,属于正常工作的延伸,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现被告电子科技公司安排原告周六加班但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徐景周六加班天数为96天,应付加班工资金额为39724.13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景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9724.13元。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当下,一些企业为减少成本,以培训为方式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还将休息日组织培训“无需要支付加班费”等约定载入劳动合同之中,以此来规避支付加班费义务。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同意,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公司安排员工在周末休息时间进行培训,不是员工自行主动报名参加,培训内容也与工作相关,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属于正常工作的延伸,符合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作特征,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看了上面的案例分享,那些总喜欢在周六休息时间安排员工进行各种活动的企业要当心哦,员工是可以索要加班费的!当然企业也可以采用安排员工补休的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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