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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培训期间未签劳动合同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很多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时,总会安排他们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由于这段时间,新员工没有工作,也就没有产生任何效益,因此一部分企业在这段时间不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支付工资。那么,这样操作会不会为企业带来用工风险呢?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案例背景】

徐子敬于2018年6月1日进入禾口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约定工资5000元/月,试用期为2个月。6月份,小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为期1个月的脱产入职培训,但这个月的工资公司一直没有发,且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30日该公司将她无故辞退,6月份工资没给,且没有任何补偿。小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6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但公司认为小徐在入职培训的一个月时间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就没有工资了;且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小徐一直没有提交体检表所致,这个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公司如此解约并没有错。

新员工入职培训期间未签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禾口王科技有限公司对徐子敬提供培训是该公司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高用人单位业务水平的行为,虽双方此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小徐进行培训,且小徐接受该公司管理的事实,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因此,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认为小徐在入职培训的1个月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是不支持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合同的,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再次,公司在小徐入职3个月之后,无故将其辞退,应当对小李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企业要将其辞退,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公司还需要向小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该公司应该向小徐支付6月份的工资 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3个月*2) 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一个月)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算下来,该公司要支付小徐8.5个月的工资,金额是8.5×5000=42500元。

其实这家公司打的就是一种如意算盘,雇佣员工四个月,只想支付三个月的工资,然后把别人解雇,再去招聘新的员工。结果碰到了较真懂法的人,公司就是偷鸡不成反而蚀了一大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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