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虽然同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却要求降薪,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鲁女士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多年,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虽同意与鲁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也不变,但最后却以鲁女士的年龄偏大、工作效率下降等理由,提出将鲁女士的工资由原来的8600元降低至6600元。鲁女士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对公司有贡献,公司不能因为其年龄偏大就降低待遇,否则就是歧视老员工。那么鲁女士能主张“原岗原薪”吗?
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相关律师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者都是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或相对持续稳定提供劳动的人,设立该种合同制度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劳动者年龄增长、工作效率降低等为借口,而不与劳动者续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该类合同,但并没有就能否降低工资或变更岗位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通过变相减少劳动者权利或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手段,如降低薪酬、变更岗位等,恶意逼迫劳动者离职,规避其义务。
无论是首次订立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单位以年龄偏大为由 降低工资待遇不合法
如果双方对续签新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应按原有合同标准确定,包括“原岗原薪”。从下列规定中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
鲁女士和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应当符合“原岗原薪”精神。因此,该公司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以鲁女士年龄偏大、工作效率下降等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是不合适的。如果因此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向鲁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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