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浏览《法制日报》时,看到一则经典的案例,里面讲述了的要点就是《入职登记表》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实质条款要件的,也等同于签署了劳动合同。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劳动者李某在某家公司任职,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入职的时候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这个表里有玄机,里面不仅包含了员工个人的信息,还对用工期限、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协商一致作了明确约定,而且双方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名盖章。

之后李某因没有签订合同的缘由离职,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后仲裁的结果是: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为什么仲裁委会给出这样的仲裁结果呢?根据专业律师的分析,虽然《入职登记表》在称谓上不是劳动合同,但是它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而且这个内容都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签名盖章认可的,因此,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小编看到这里,不由得感觉自己又学到了一点知识,小小入职登记表也能发挥大的作用,让公司免受损失。但个人认为,对于一家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来讲,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必行之举,而不应玩花招或者是打折扣,这样只会让员工对你心存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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